证人当庭作假证被罚5万元
本报讯 记者黄辉 通讯员刘娟 证人当庭否认互助协议非本人签字,后经判定系虚伪陈述,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其作出罚款5万元的决议。曹某某在收到罚款决议后不平,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。江西省高院于克日作出复议决议书,驳回曹某某的复议申请,维持原决议。
吉安中院在审理一起条约纠纷案件时,被告苏州某科技公司(甲方)以为其与原告江西某通讯公司(乙方)签署的《互助协议》中,乙方授权代表人处“曹某某”署名非本人署名,并申请对该署名“曹某某”三字是否为本人誊写举行判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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审理时代,曹某某作为证人出庭,在签署、宣读保证书及知晓证人的执法权力、义务及作虚伪陈述的执法结果的情形下,其仍否认署名系本人签署。
江西某司法判定中央出具文检判定意见书,认定《互助协议》乙方授权代表人处“曹某某”署名字迹是其本人所写。对此,吉安中院作出对曹某某罚款5万元的决议。
审理该案的法官说,证人是否客观忠实地陈述对案件事实认定有直接的影响。本案中,证人曹某某有口头具结和书面具结,依法应客观陈述事实,但其在明知证人的义务和伪证的执法结果的情形下,仍虚伪陈述作伪证,妨害民事诉讼流动,扰乱司法秩序。对这样的行为,法院依法严肃袭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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